案情简介:
年2月15日23时38分左右,被告人马某驾驶鲁C***P1号小型轿车顺博草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行驶至博山镇金晶学校处公路左侧时,与对向行驶的陈某驾驶的鲁CTX0**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陈某及乘坐二轮摩托车的孙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马某逃离现场。孙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认定,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按照交警要求上交了驾驶证和行驶证,表明自己是肇事者,不存在逃逸情节。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马某系投案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践中,并非所有的肇事者均能自觉履行这一义务,有的肇事者肇事后逃离现场,造成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因此,《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本案中,事故发生后,马某虽按交警的要求上交了驾驶证和行驶证,但此后其一直躲在朋友的车上,医院救治后,医院,但仍在车上等待,明知交警在找他,医院离开,且未告知交警。其没有正当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妨害民警对事故的查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来源:淄博市博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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