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渭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渭南市税务局《失业保险支持疫情防控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县域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为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效应,更好服务县域就业局势稳定,现将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渭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渭南市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疫情防控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渭人社发11号)予以通知。请各参保单位认真学习领会,切实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白水县社保局-
白水县失业保险经办群
年3月9日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渭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渭南市税务局渭人社发〔〕11号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疫情防控稳定就业岗位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各分局,市本级参保企业: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疫情防控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4号)精神,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效应,维护我市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采取各种措施,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确保疫情期间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从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失业,单位和个人缴费满1年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计发疫情期间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不得同时发放。享受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保留。
工作流程:参保企业办理缴费人员减员申报后,失业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无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审核无误后,从失业当月起按月计发至疫情解除当月。失业补助金办理期限可延长至疫情解除的次月,逾期不予办理。重新就业或出现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二、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
疫情防控期间,对采取协商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基本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
3、裁员率不超过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裁员人数不超过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20%;
4、非“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
裁员率=(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末参保人数)×%。职工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联企业之间职工换岗的,不计入裁员率。
(二)返还标准
1、符合稳岗返还基本条件,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疫情防控期间,返还比例由50%提高到60%。
返还金额=年缴费总额×疫情期月数×60%+年缴费总额×非疫情期月数×50%。
2、参保人数30人以上,生产经营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同时符合稳岗返还基本条件和年第四季度以来连续亏损2个季度,并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
3、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符合稳岗返还基本条件,并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度3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
上述稳岗返还政策同一企业不能重复享受。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市本级、临渭区、华阴市、潼关县、大荔县、高新区、经开区为元;华州区、富平县、蒲城县、白水县、澄城县、合阳县为元。
(三)审核流程
企业填写《渭南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审核表》(附件1),携带规定的资料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并提出补贴意见,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审汇总后,报市级人社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在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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