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提问
记者提问
01
请问破产预重整机制相比破产重整机制有什么不同?
破产重整是现行破产法明文规定的破产程序,该程序具有不可逆性。如果重整失败,必须转入破产清算,完成资产处置分配后注销企业。
而预重整是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两种制度融合创新产生的一种企业拯救模式,在破产重整的司法程序启动前完成资产评估、负债梳理、战略投资人招募、预重整计划草案拟定等一系列工作,综合评估重整可行性后,再启动破产重整司法程序。预重整不同于破产重整的突出特点在于程序的可逆性,如果预重整失败,企业不会转入破产清算程序而被注销。所以设置预重整程序,可以打消陷入困境企业的顾虑,鼓励企业尽早开展拯救。
02
请问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次,清偿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普通债权由于形成原因不同,也存在受偿的先后顺序。例如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为破产不能交付房屋,买房者主张返还购房款,这类债权与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抵押权、借贷债权,材料款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一直以来困扰着破产审判实务。目前,这一问题已经解决。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作出批复,明确指出: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的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
03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对债权人有哪些影响?
破产制度是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对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一种公平的集体清偿程序,在债权人之间建立起一种秩序,在债权到期不能清偿的最后阶段,破产程序所强调的是按比例平等受偿原则,公平清偿成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最后屏障,杜绝个别清偿而损害一部分债权人的利益;第二,可通过对破产企业的重整,在保持债务人的企业继续营业的前提下,使债权人所获得的价值最大化。如果破产企业重整成功,债权人可以获得比破产清算更高的债权清偿,重整在拯救困境中的债务人的同时也保护了债权人自己。第三,进入破产程序后,能够使债务人的财产及时地被保全起来,在这种保全的状态下,即使这个企业因无法挽救而被清算注销,但是由于及时地保全了财产,债务人能够得到在目前情况下最大限度的清偿,从而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尽可能多的实现。
原标题:《渭南中院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