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去:
程立华的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二)任命:
凌恒山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李金海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司彦华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免去:
丁亚民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王玉琦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党宏军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智敏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孙新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杨志发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鲁根运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常裕厚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郭薇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韩有民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孙文文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李成武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常朝生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杨秦安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韩广伦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何岗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李存宪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编辑:周钰捷
审核:徐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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