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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超声医学工程学会章程

渭南市超声医学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渭南市超声医学工程学会。

英文名称为(WeiNanAssociationofuitrasoundinmedicineandEngineeting)

第二条医院从事超声影像专业教学、科研、生产、诊断与治疗的医务工作者、科研人员及工程人员,本着自愿结合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为会员、为超声医学界服务、促进超声医学的发展,造福于人民。开拓、奉献、创新、严谨为学会会风。

第四条本团体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引领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全面促进本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渭南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渭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渭南市蒲城县。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与协调超声医学及超声工程技术有关课题的研究

(二)推广超声医学及超声工程技术科技成果

(三)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四)承担超声医学及超声工程技术的继续教育工作及咨询服务

(五)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及学术论文

(六)鼓励会员努力工作,总结经验,不断创新,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使用鼓掌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理事会由会长或1/2以上理事提议召集。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使用鼓掌表决)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设立党组织(具备3名党员设立党组织,不足3名党员挂靠党组织,无党员派遣党建指导员),其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本团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活动。

(二)关心本团体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促进本团体发展。

(三)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和依靠职工群众,关心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六)协调本团体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坚持原则,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组织和社会的稳定。

(七)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任期5年(按照《党章》规定),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最多延长任期1届。

第三十条本团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党组织书记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和研究本支部发展规划,根据上级决策,制定措施,组织落实。

(二)及时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抓好党组织委员会自身建设,按时召开党组织委员会和民主生活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调动党员的积极性。

(四)负责召开党组织委员会和党员大会,检查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

(五)抓好党员培训教育,提高党员的素质,配合社会组织搞好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文件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党组织开展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财政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自由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年1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赞赏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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