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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工作人员散布确诊者隐私被拘白

白水县公安局关于彻底排查新冠肺炎患者郭某某密切接触者的紧急通告

白水县01年1月14日报告一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郭某某,为了防止病毒扩散,现将郭某某行踪轨迹通报如下:

郭某某,女,住白水县林皋镇云台乡段家塬村五组,01年1月9日15时34分乘坐动车从山西晋中站至渭南北站(D51,4车厢6F座位),于当日18时19分到达渭南北站,18时30分左右出站乘私家车,0时30分左右返回白水县林皋镇家中;

1月10日无外出;

1月11日9时10分至9时30分在林皋镇北街三红包子店就餐,10时左医院,进行核酸检测,10时30医院,步行至县城“衣品汇”商场购物,停留约0分钟,11时左右步行至“金马百货”商场,在“金马百货”商场停留约0分钟,11时30分从“金马百货”医院停车场驾车,1时左右到林皋街道美佳美超市,1时05分左右离开超市返回家中后未外出;

1月14日7时被确诊后强制隔离。

经白水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为彻底排查密切接触者,特通告如下:

1、01年1月11日9时至1月13日0时,凡出入“金马百货”商场、“衣品汇”商场的人员,务必及时向所在的镇办、社区、村组或单位进行电话报告登记,同时需向公安机关三个排查组电话报备。

出入“金马百货”商场的电话报白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出入“衣品汇”商场的电话报白水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出入林皋镇相关场所的电话报白水县公安局林皋派出所:-);

、疫情排查登记、报备的最后时限截止01年1月17日0时;

3、1月18日起,公安机关将依托大数据信息技术、视频监控侦查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逐人核查上述场所出入人员身份,确保疫情排查不漏一人。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职能作用,专案侦查,对逾期隐瞒不报,妨害传染病防治、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立案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白水县公安局

01年1月16日

附(一)、有关疫情防控法律法规

1、在疫情防控时期,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有谎报、瞒报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政府部门依法发布的防控措施,瞒报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或者明知自己可能或者应当属于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上述三种人的密切接触者,不主动向单位、社区(村组)报告,不服从单位、社区健康监测管理、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3、对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用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对不遵守相关规定,故意隐瞒相关信息,造成疫情传入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人,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有关疫情防控常识

1、居家隔离期间,按集中隔离管控要求,须与家人分室住、分开吃,戴口罩、勤消杀,保持一定距离,尽量避免接触;

、在此期间若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请做好个人防护,立即联系县应疫办(-),县应疫办将安排接送,医院就诊;

3、请广大群众高度重视,科学防控,保持良好卫生习惯,居所勤通风、出门戴口罩,遵守公共场所防控要求,坚持不串门、不扎堆、不聚会;

4、认真执行通告及政府相关决定和命令,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白水县公安局查处一起疫情防控期间散布公民个人隐私案件

01年1月14日,“白水县林医院就诊病历”的照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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