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2月1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债权人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海航集团64家债务人破产重整案,并指定海航集团清算组担任该64家债务人的管理人。
同日,该院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事宜。根据《公告》,各案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如下:
重整申请的受理意味着重整程序正式启动。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也可以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述期限届满,可以延期三个月。重整计划草案须经债权人表决,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附:《公告》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
()琼破8-18号
本院根据北京富来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人的申请,于年2月10日分别裁定受理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海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科航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福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重整11案,并于同日指定海航集团清算组担任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债务人的管理人,有关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债务人的债权人应于年3月31日前向管理人(通讯推荐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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